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林欣逸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被告 王昭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