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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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債權人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連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秀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印文、主委當選函所載不一)
二、請提出債務人宋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宋秀珠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 陳明 對債務人宋秀珠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依貴委員會提出之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民國107年9月13日郵件影本所載,經招領逾期退回,則貴委員會仍未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