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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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上訴人 柯政毅 被上訴人 謝梅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68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梅珠107年度易字第2171號竊盜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柯政毅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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