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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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5月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5年2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0440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