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