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三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侵占罪判處罰金四千五百元,於九十年九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有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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