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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