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月華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一四七之十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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