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 陳英淑雲
陳忠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娥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3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