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23號具保人 林貴葉 被告 游文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55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林貴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文宗因侵占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由具保人林貴葉出具現金新臺幣2萬元為被告具保,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他字第15號卷第24、26頁)。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亦有送達回證4紙、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8至20、27至36、40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