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繼承 訴訟代理人 許今彥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陳奕仲 律師被上訴人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林清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蕭錫証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