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訴人 賴汶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賴汶燃未於上訴聲明狀簽章。
二、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人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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