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阮天來 原告 阮富萱 上一人代理人 阮振輝 原告 阮湘婷 代理人 阮梅櫻 原告 阮翊瑋 代理人 阮梅花 被告大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雅瑜 被告 王銘利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