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村
宋文麟紀世正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重村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宋文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紀世正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重村、宋文麟、紀世正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關於「其賭博方式為莊家先在押寶袋內」之記載,應補充為「其賭博方式係以被告陳重村為莊家,其先在押寶袋內」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重村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聲請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惟事實部分既已載明被告有供給賭博場所之情,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可審理);被告宋文麟、紀世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三、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陳重村自民國101年5月22日12時起至同日22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被告陳重村之行為,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各僅成立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又被告陳重村先後於密接之日、時之內,在同一地點,反覆與不特定賭客對賭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普通賭博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陳重村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均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審酌被告陳重村、宋文麟、紀世正之前科素行;被告宋文麟、紀世正皆係因貪利而觸法之犯罪動機、公然聚賭對社會善良風俗影響之程度,暨其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為在場擔任莊家之人,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衡情應係被告陳重村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物及編號4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容有未恰,併予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四色牌58副。
2、押寶墊1張。
3、黑色押寶袋1只。
4、現金新臺幣3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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