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林慧萍
訴訟代理人 余杰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何品緣 、 張冬羚 、
黃瀠慧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