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清花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芾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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