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3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誼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
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