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惇翔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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