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方崇成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