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61號上訴人丁梅
林建志 林盈萾 原名 林英蘭 . 陳錦坤 林渝 渲被上訴人 林嘉慶
林嘉朝 林義雄 林士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8,828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6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6至41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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