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明正 被告 柏淑坤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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