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簡聖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於101年度台上字第4486號及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有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聖峰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分期還款協議書、花旗銀行貸款分期償還郵政劃撥單、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詢問筆錄外,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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