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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