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黃盛茂 訴訟代理人 黃士彬 被告 譚貴福
廖榮和 廖輝明 廖文志 張金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蓮昭 被告 吳連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道
吳榮輝 被告 吳秋勝
吳秋仲廖清發 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秋淵 被告 龔金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麗花 被告 林玉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江碧 只複代理人 林正彬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玉山 被告 盧玉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宸嬰 被告 吳明和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祥 被告 鄭吉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鴻緒
鄭郭銀葉 被告 姚鳳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鴻勇 被告 薛慧成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慧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誠 被告 盧鄭金葉 訴訟代理人 許金桃 被告 盧榮勝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榮志 被告 盧榮肯
盧榮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告 吳張梅
張月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明通 被告 吳進守 (廖清發之繼承人)
尤吳秀美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坤銘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坤隆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坤霖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幸得 (廖清發之繼承人)劉 廖瓜仔 (廖清發之繼承人) 王水來 (廖清發之繼承人)程 王牽仔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貴郎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美惠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文龍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文慶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淑芬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美珠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美月 (廖清發之繼承人)王 吳秀麗 (廖清發之繼承人) 鄭鴻民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水成 被告 喜乃達 巴哥杜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碧蘭 (廖清發之繼承人) 王水定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秀美 (廖清發之繼承人) 王秀仔 (廖清發之繼承人) 王秀蓮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秀燕 (廖清發之繼承人) 鄭旭志 王褔龍 (廖清發之繼承人) 王秀雪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秀蓮 (廖清發之繼承人) 盧映妊 (廖清發之繼承人) 廖光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龔綉惠 被告 鄭筑軒
龔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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