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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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侵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卷)
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卷)被上訴人 周立崴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丁○○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上訴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茲據上訴人0000甲00000A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