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例稿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發文字號:102年度重上字第62號本文:
上訴人 洪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達間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29,800元/平方公尺,土地總值為10,124,400元。故本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124,4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1,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良倩股別:春函稿代碼:D006-12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為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