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訴人 陳桂金 被上訴人 許淑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被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時,依上開規定,應由第三審民事庭逕自審理,無待刑事庭移送(最高法院67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決定可參)。本件係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案件上訴至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時,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第二審刑事庭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58號為刑事判決,並以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刑事判決部分不得上訴,有該判決可稽,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部分,依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屬通常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若無上訴之限制,自得上訴至本院,由民事庭逕行受理,無待於刑事庭移送,合先說明。
二、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若刑事判決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除有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1號可參)。據此,刑事判決不得上訴者,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雖例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提起上訴,惟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即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時,仍不得上訴。本件原審刑事庭所為刑事判決不得上訴,而附帶民事訴訟則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其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且無其他得上訴之例外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得上訴,且無從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