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聲明人 呂湘羽 被繼承人 呂蔡幼 (亡)上列聲明人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 呂玉峯 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則經本院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蔡幼於民國106年4月29日死亡,聲明人呂湘羽為被繼承人之孫女,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呂蔡幼於106年4月2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中除呂玉峯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 呂元助呂雅雯 則於另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於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05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案件中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實無誤,惟被繼承人呂蔡幼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呂益嘉 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惟呂益嘉尚有子女 呂珮儀呂珮羽呂哲綸 等人得代位繼承,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等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呂蔡幼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順序在先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呂湘羽既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次序在後者,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呂湘羽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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