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廖欽章 被告 吳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