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許耕 端」署押(含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福興旅社二0三號房間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0‧五公克、斜削吸管一支,經警帶回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偵訊時,為圖卸刑責及掩飾自己另案遭通緝之身分,竟冒用其表弟 許耕端 之名義應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經警開始訊問至下午一時五分許經警訊問完畢期間前後,接續在扣押書提出者之姓名欄上偽簽許耕端之署押及指印各一枚;在(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造許耕端之指印一枚;在偵訊(調查)筆錄上偽簽許耕端之署押二枚、按捺指印六枚(每枚署押下各有指印一枚外,尚含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騎縫之指印二枚、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刪改處之指印二枚);經於同日解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仍冒用許耕端之名義應訊,並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訊問完畢後,接續於訊問筆錄受訊人欄上偽簽許耕端之署押一枚,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許耕端。嗣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將甲○○暫時留置該署拘留室等候向本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處分,有家屬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查詢有無收受人犯甲○○,經該署法警 蔡本源 、 江明哲 、 陳清松 查閱新收人犯簿發覺並無此人,而家屬卻稱該人係在某旅社查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蔡本源、江明哲、陳清松發覺有異立即向內勤檢察官報告,並進入拘留室對甲○○詢問其真實年籍資料,甲○○起先拒不回答,嗣見事跡敗露始稱其真實姓名為甲○○,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偵訊(調查)筆錄、扣押書、(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蔡本源、江明哲、陳清松所具之報告及被告當庭書寫許耕端筆跡各一份附卷可資佐證,又被告在調查犯罪之警訊、偵查筆錄、扣押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簽許耕端之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確有使許耕端被認為係屬犯嫌之危險,自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許耕端。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許耕端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之,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又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在(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偽造許耕端指印一枚部分之犯行,惟該部分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有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為圖卸刑責及掩飾自己另案遭通緝之身分,而冒名應訊,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正確性及許耕端,及犯後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詢問其真實年籍資料,被告起先拒不回答,嗣見事跡敗露始稱其真實姓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丶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一│偽造於扣押書提出者之姓名欄上之「許耕端」署押及指印各壹枚。│├──┼───────────────────────────────┤│二│偽造於(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之「許耕端」指印壹枚。│├──┼───────────────────────────────┤│三│偽造於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偵訊(調查)筆錄上之│││「許耕端」署押貳枚、指印陸枚(每枚署押下各有指印壹枚外,尚含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騎縫之指印貳枚、按捺於偵訊(調查)筆錄刪改│││處之指印貳枚)。│├──┼───────────────────────────────┤│四│偽造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受訊人欄│││上之「許耕端」署押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