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同右訴訟代理人甲○○住台被告丙○○住台
身分乙○○同右
身分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乙○○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參佰萬元、2壹佰萬元、3壹佰萬元、4陸拾萬元等四筆,約定1三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2一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3一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4六十萬元部分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清償,並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一0點二五、2一0點二五、3九點二五、4九點二五計付(基本放款利率1、2按七點九0加碼二點三五;3、4按八點二八加碼0點九七),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並立具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詎被告就1三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2一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3一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4六十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之本息外,餘欠原告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息、違約金(八十九年四月份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八1、2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二;3、4加碼百分之0點九七,利率1、2為百分之九點六0計算;3、4為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
三、證據:提出借據、借款契約各四紙、授信約定書二紙、交易明細單四份等為憑。
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乙○○自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1參佰萬元、2壹佰萬元、3壹佰萬元、4陸拾萬元等四筆,約定1三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2一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3一百萬元部分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4六十萬元部分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清償,並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一0點二五、2一0點二五、3九點二
五、4九點二五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詎被告就1三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2一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3一百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4六十萬元部分僅繳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之本息外,餘欠原告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八十九年四月份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八1、2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二;3、4加碼百分之0點九七,利率1、2為百分之九點六0計算;3、4為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借款契約各四紙、授信約定書二紙、交易明細單四份為證,核相符合,而被告復均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依借貸契約及保證責任提起本訴,主張被告二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借款四百四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元,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