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65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惟至今尚未對其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於新台幣2,890,852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裁定准許,並經假扣押執行查封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51號假扣押卷宗及96年度執全字第1205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次查,本件相對人業以聲請人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之訴,並經該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新簡字第392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命聲請人如數給付在案,嗣經聲請人於96年12月12日提起上訴乙節,亦有該院96年12月27日南院雅民法96新簡
392字第02886號函暨所附之96年度新簡字第392號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依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即為相對人聲請上述假扣押裁定時請求之依據(見假扣押卷內所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3009號支付命令影本,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對無訛,又該支付命令因未經合法送達而失效,併此敘明)。則依首揭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而繫屬於法院,並無上開假扣押事件之本案尚未繫屬之情,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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