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吳哲宇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正確之被
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⒉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將「世丞汽車保養廠
」列為被告,惟未表明其組織型態,無法確認是否為獨資商
號或法人,而經本院查詢「世丞汽車保養廠」之公司登記資
料及營業登記資料,均無結果;又本院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記
載之「桃園市○○區○○路○○號」地址對被告為送達,遭郵
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另依原告所提之電話查詢
結果,亦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是
本院無從依現行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堪認原
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家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