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高菁蓉
被   告  羅臘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設籍地址位於臺南市玉井區,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
110年6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00065629號函附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灣地區定居申請書1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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