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 劉建滙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