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陶秀美 法定代理人 陶秀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花蓮總醫院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與相對人國軍花蓮總醫院、 何裕鈞 及 劉邦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提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97年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