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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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
8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9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黎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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