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