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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