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相 對 人  潘添春美筑精品傢飾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