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永松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蕭輝屏 嘗間確認派下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87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