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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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衍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於上訴聲明內具體表明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依上訴人
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據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
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