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 告 高蓓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