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乙○○對住在台北縣○○鎮○○路○○○巷○○號六樓之被告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原告乙○○之配偶,以原告因意識不清,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為此聲請選任其為乙○○就上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證據,可認為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乙○○對住在台北縣○○鎮○○路○○○巷○○號六樓之被告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