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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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蔡奉璋 住○○市○○區○○路00○00號

務人

代理人

兼管理人 林易玫 律師( 法扶 律師)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理人 郭正煌

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蔡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所示範圍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茲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財產,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以裁定選任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承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03號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下稱403事件)在案,然該訴業經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庭當庭撤回訴訟,此有臺南地院114年1月9日函在卷可稽,故而本件清算程序有再次選任律師為管理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及為各審級訴訟之必要。審酌清算程序須待全部清算完成後,始得以清算財團財產給付管理人報酬,復經本院徵詢債務人代理人林易玫律師,稱願意協助擔任本件管理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可稽,爰選任債務人代理人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所示範圍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

編號

債務人蔡奉璋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一、土地

選任林易玫律師為債務人蔡奉璋之管理人,辦理蔡奉璋左列財產遺產分割事宜及為各審級訴訟。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

臺南市○○區○○段000號

二、存款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7元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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