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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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再易字一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一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三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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