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陳立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肅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萬7,46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