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