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曹吳鳳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品郡 、 張智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品郡、張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