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j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李瑞昌 被告 張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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